国资基金圈子里有一个心照不宣的场景:某位领导或者某个部门把一个项目推到国资平台的桌面上,然后说这个项目你们研究一下。
一家国资机构就告诉我们,每年市级、区级各部门都会源源不断地向他们推荐项目,总数可能“有2000到3000个”。这两个数据着实让我们吃了一惊,如果果真是如此,那么他们应该是全国收到推荐项目最多的国资机构之一了。
而且最后的投资也不在少数,2000多个项目中,他们大概会出手40-50个。如果是过了内部投决会的项目,他们还会推荐给省市区三层国资平台,组织联合投资。可见在该地,对于推荐项目的投资已经体系化了。
实际上,各地政府部门向国资平台推荐项目的情况已经较为普遍,类似成功投资案例也不在少数。华南地区的一家国资就分析说,“市里、区里的推荐项目获得投资的成功率往往是比较高的。”一个根本因素在于,市区的推荐主体在当地有着深厚的产业触角,对本地产业生态、项目资源了解非常透彻。另外,政府部门对产业政策的把控更加专业,对国家战略规划、企业后续上市都有着前瞻性的研判。这让不少推荐项目也获得了高额回报。
当然,我们收到的也并非全是正面消息。
不少国资GP向我们反馈,“作为最大的LP管委会,经常会推荐项目,但推荐过来的项目很难下手,招商也很别扭。”还有机构说,“GP必须兼顾国资LP与市场化LP的需求,政策性意图往往与GP的意图冲突。”可见,地方政府的战略意志和市场化的判断并不总是在同一个频道上。
这时要对领导们推过来的项目直接说“不”,可能需要的不仅是一点“政治智慧”,更需要的是制度创新。建立一种专业化、体系化地推荐项目投资模式,是至关重要的。
在调研了全国81家国资机构后,我们发现不少地区已经形成了完善的推荐机制。本篇文章,我们就把其中的一部分做法罗列了出来,以供读者参考。
01.领导推荐一级优先,但专业意见说了算
华东A市是国内股权投资最发达的城市之一,当地国资不论是投资业绩还是市场化程度,在全国范围内也属于第一梯队。
当地市级国资向我们强调,“集团在顶层规划上就由市指导委制定,已经明确了产业投向和战略任务要求,来确保投资方向不偏离政府规划。”所以,从项目来源层面讲,“将市领导推荐、重大战略项目列为一级优先,优先分配资金和资源。”
但投资决策是必须是审慎严谨的。所以他们把政府推荐项目给制度化了。其处理方式可以概括为三点:分级接住、联合尽调、投决会定。
具体操作如下:
集团通过基金管理部做统筹协调,收到政府推荐的重点项目后,先依据项目来源和战略重要性分级,然后指派给对应的行业组,明确牵头方和配合方。
行业组组织相关基金管理人开展联合尽职调查与评估,初步判断可行之后才继续推进。
关键在最后一步,项目最终仍然由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拍板。既响应了战略导向,也守住了专业风控底线。
这套机制是根据该国资的治理结构设计的:集团内部设立基金管理部承担总体统筹职能,将具体项目的决策权限下放至各基金管理人内部。
作为主要出资方,集团通过向各投委会派驻代表行使投票权来参与决策,并不采用行政命令的方式直接决定具体项目。除非遇到关联交易、触碰国资监管红线或其他需上级审批的重大特殊情况,其余常规项目的投资决策均交由各基金管理人的投委会独立完成。
也就是说,政府推荐项目和自主开发项目几乎是同等对待的,区别只在于前者多了一道分级和联合尽调的程序。最终决定是否投资的始终是投决会。
这种做法的好处是把“领导推荐项目”制度化,对双方都是一种保护。推荐方不用背负“瞎指挥”的责任,投资方也不用担心行政化干扰。但它的前提是平台本身要有足够的专业底气。如果管理人的投决会本身就缺乏独立性,或者派驻代表只是走过场,那这套流程就变成了一个更长版的橡皮图章。
当然在实际操作中,也是存在不少难点。
比如该国资人员就坦言,“战略意图和市场化判断之间的平衡并不容易。市级层面推送的部分项目,从市场化角度看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但是基于任务要求需要推进。管理人就面临着决策的压力。”
一方面既要保证快速响应市层面的战略任务,高效投放资金。但另一方面,市场化容错空间小,国资保值增值的压力可想而知。
不过他们在考核层面也做了补充:将产业贡献等纳入考核核心指标,与管理人后续募资、合作资格挂钩。这一点也确保了不同战略目标,能够得到了落实。在一定程度上平抑了决策压力。
02.三家机构联合研判,分散否决成本
中部B城的国资采取了不同的做法。
政府向某区推荐项目时,不是找某一家平台,而是同时向三家国资平台推送。三家各自做可行性研判,如果任何一家认为项目不可行,项目就不再向下推进。
这相当于在入口端形成了联合风控屏障。单一平台面对政府推荐项目时,说“不”的压力较大。而这个设计的聪明之处在于它把否决权的成本分散了。
这与华东A市的路径差异很大。A市是在一家平台内部通过流程设计来解决权力分配问题,华中B市则是通过多家平台之间的制衡来解决问题。两种思路各有适用场景,前者要求单个平台具备足够强的治理能力和专业水准,后者的门槛相对低一些,但对区域内的平台协同能力有更高要求。
这也为中西部的国资机构提供了参考,如果专业性和治理能力都尚不成熟,不如探索建立联合研判机制,联合其他市属国有投资平台共同组建研判小组。明确政府领导推荐项目须经过至少两家独立平台的投决会分别审议。如果出现一家通过、一家否决的情形,则需要提交更高层级联席会议最终裁定。以此来降低投资风险。
03.审核前置,双GP均享有一票否决权
与A、B两市的解法不同,北方C市选择把审核的关口前置。
该市的国资机构以直投著称,他们建立起了项目库机制。项目想要进入投资视野,必须先经过两个主管部门市经信局和市科委筛选入库。这意味着政府在项目端就把了一道关,能进库的项目本身已经经过了政策层面的初筛。
到了投资决策环节,该市国资采用双GP结构。一方是国资GP担任管理人,另一方是市场化机构作为联合管理人。双方均享有一票否决权。
也就是说,一个政府推荐的项目,哪怕已经过了经信局和科委的两道筛子进入了项目库,到了投决会这一步,如果不符合投资标准,也可直接由市场化管理人来否决。
这套结构化的制衡机制,既能充分发挥市场机构的专业能力、尊重市场规律,又能确保重大方向符合政策导向与国资管理要求。
当然北方C市如此设计,也与基金的资金结构有关。其直投基金全部由市级财政出资,社会资本占比为0。试想一下,如果引入社会资本,即使只占到30%以下,市场化LP也会对政策导向、返投要求、退出周期怀有深深顾虑。
一家南方国资就表达了类似的观点,他们的基金30%是市场化LP,GP必须兼顾国资LP与市场化LP的需求,政策性意图与GP意图的冲突,就会直接反映到投资决策中。所以在他们的决策流程里,政府有推荐项目的权力,但是没有实质性的投资决策权。
所以反观C市,他们选择了牺牲社会化募资空间,换来对政策目标的纯粹性和对决策体系的控制力。双GP加双向否决权,是在这种纯国资语境下才能顺畅运转的制度安排。
上述三市国资决策机制的共同点在于,既通过制度设计回应政府战略意图,又通过市场化主体参与、专业评估或多方制衡等方式,保障投资决策的专业性与风险可控性。而不同点,是基于治理成熟度、独立性和资金结构的差异,来设计了更符合自身操作的决策流程。
当然,对于GP而言核心价值还是专业判断能力。如果把判断权交给了出资人,那GP就变成了一个“通道”或FA,这显然不再具备存在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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