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基金两大文件的17处关键变化

投中嘉川   |   Sissi 刘惠娴
2026-01-13 16:07:44  分钟 13    阅读需  3884 字数 

通过对比17处文字的增删改动,我们试图还原政策制定的调整思路,发现政府投资基金监管正朝着更统一、更务实和更精细化的趋势发展。

2026年1月12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正式印发《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的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工作办法》)以及《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这两份重磅文件的出台,标志着继去年7月30日公开征求意见后,统筹政府引导基金发展的顶层设计终于落地。

此前,我们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详细解读。而这次,在征求意见稿与定稿之间,又有着哪些变化?这些变化反映着监管部门怎么的思路调整?

今天我们就来复盘,定稿版本与征求意见稿之间的的差异。通过对比17处文字的增删改动,我们试图还原政策制定的调整思路,发现政府投资基金监管正朝着更统一、更务实和更精细化的趋势发展。

01.《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的工作办法》逐条对比

  • 核心职能与定义的调整

1. 投资职能合并,打破类型界限。征求意见稿试图将基金机械地分为创业投资类(投早投小)和产业投资类(投未来)。定稿则删除了这种分类,不再预设基金类型,而是要求所有政府投资基金都必须具备政策属性,统一要求“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

  • 投向与运作要求的务实化

2. 对民间投资的明确支持。定稿在国家级基金的职责中,专门增加了“支持有示范带动效应的民间投资项目”。而征求意见稿没有这样的表述,反映了当前提振民营经济信心的宏观意图。

3. 招商引资要求更加务实。征求意见稿曾提出不以招商引资为目的,鼓励降低或取消返投比例。这条推行难度还是较大的。定稿要求的是规范招商引资行为,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这实际上是一种务实的选择,重点打击恶性竞争和内卷式招商带来的资源浪费和重复建设。

4.基金项目投资比例更加灵活。征求意见稿强制要求“控制对单个企业投资金额或比例上限”。定稿删除了这一限制。这可以视为一种松绑,赋予了基金在重大战略项目上进行大额直投、集中投资的操作空间,不再强制分散化运作。

  • 监管手段与存量处置的收紧

5. 发改委不再做信用背书。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发改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基金出具支持性意见,对不符合的出具调整意见。“支持性意见的表述”从过往实操来看很容易被视为政府背书。定稿删除了支持性三个字,改为仅出具意见。这明确了发改部门只负责合规性审查,厘清了政府与市场的责任边界。

  • 三线”登记与监管格局形成

6.征求意见稿主要强调在发改委系统的信用信息登记。定稿明确增加了向财政部门办理国资产权登记的要求。加上原有的基金业协会备案,未来政府投资基金将受发改委(管投向)、财政部(管资产)、中基协(管合规)的“三线监管”。

7.存量基金处置更强硬。征求意见稿对不符合要求的存量基金,处理方式是原则上不再新设,等存续期满后有序退出,这是一种等待自然消亡的策略。定稿则要求依法依规及时调整,并在期满后有序退出。增加了及时调整的要求,意味着监管部门有权在基金运行中途要求其整改,而不必等到基金到期,监管介入的时间点前移了。

02.《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评价管理办法》逐条对比

  • 总则与管理框架

1. 政策依据的唯一化与时效性

征求意见稿引用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等上位法 。定稿第一条则开篇明义,直接指向最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这是统一指挥棒,明确《管理办法》是国办1号文在“投向评价”这一细分领域的具体落实工具,确保政令高度统一。

2. 结构精简与定性强化

征求意见稿采用“总体要求”+“基本原则”的架构,通过三个长段落(突出定位、突出分级分类、突出激励约束)来阐述政府投资基金的宏观逻辑。

定稿则将“基本原则”部分内容提炼,把“引导落实产业调控要求”、“支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以及“加强激励约束”并列为评价工作的核心任务。

这种缩减并非弱化,而是提升导向性,将宏观原则转化为后续评价指标体系中必须落实的硬性要求。

  • 评价指标体系的主要差异

新办法将评价指标细化为3大部分、13个具体指标 ,相比旧办法(11个二级指标)在权重分配和核算逻辑上进行了深度调整。

1.png3. 支持新质生产力

定稿将对新质生产力支持的计算方法由征求意见稿的“涉及即得分”变为按“投向资金占基金实缴规模比例”计算。目的是精细化引导,强制基金将资金真实地压在相关产业领域,而非仅挂靠概念。

4. 支持科技创新和促进成果转化情况

征求意见稿仅有新增发明专利(5分)和成果转化(5分)两个细分维度,定稿调低上述两项分值,且对专利的计分方式从“分档”改为“按项”,并新增对“卡脖子”技术(5分)的考核,明确考察基金是否支持解决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先进材料、基础软件、核心种源等领域的难题。引导基金切实转向解决国家战略技术储备问题。

5. 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在返投要求约束上,征求意见稿仅考察是否设置返投,设置即为0分。定稿将返投相关分值由5分降至3分,并采用分段得分,即未要求返投得3分;返投比例超过1.5倍得0分;1.5倍以内按公式“3×(1-基金返投比例/1.5)”计算得分。

该条款响应了1号文中鼓励取消或降低返投,但实际运作中,返投仍是落实政策性的重要手段,因此定稿允许适度返投,但限制高比例返投。

此外,各地对“返投比例”所采用的基数界定存在差异:部分地方以“地方政府实际出资额”为计算依据,另有地方则以“基金对子基金的实缴金额”为基础。与此同时,针对某些特定的返投要求,其计算方式还可能设有专门规定。

因此,尽管新办法统一采用了“基金返投比例”这一表述,但若计算口径未能一致,将直接影响评价结果的公平性与可比性。

6. 支持绿色发展

征求意见稿考核能源利用的“节约”程度和“清洁能源”的使用比例,这一指标不好计算。定稿将指标精准锁定为“碳减排比例”,并给出明确计算公式。该条款响应了“双碳”战略(碳达峰、碳中和)。不再单纯考察企业少用了多少煤等,而是考察在基金的支持下,企业在生产全过程中实际减少了多少碳排放,通过数学公式实现了评价的精细化与去模糊化。

7. 壮大耐心资本

征求意见稿考核将“投早投小”与“投长期”作为两项独立指标,分别进行评分。定稿则对此做了综合性调整:一方面,将投向A轮及更早期企业或项目的金额占基金总投资额的比重,整合为“投早投小比重”;另一方面,以基金对各项目的实缴出资额为权重,加权计算所投项目的实际平均持有时间,作为“平均持有期”。新规则下,只要在“投早投小比重”或“平均持有期”任一指标上达到要求,即可获得相应分值。

这一调整体现了对不同投资策略的兼顾。有些基金专注于早中期阶段(投早投小占比高),有些则侧重中后期项目但陪伴企业成长的时间更长(平均持有期较长)。定稿考核不再要求基金必须同时满足“又早又久”,只要在任一维度表现突出,即可被认定为符合“耐心资本”导向。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将A轮融资作为“投早投小”的界定标准可能存在一定局限。部分企业可能在早期并未进行多轮融资,待发展至相对成熟阶段后才首次引入外部机构资金,此时其融资轮次虽标记为A轮,但企业实际已超出通常意义上的早期阶段。

8. 支持民生就业

新旧两版均考察基金运营期内“单位投资创造的就业岗位数”(即每投资1亿元新创造的岗位数)。计算方式有所差异:征求意见稿采取简单的区间分档,排名前30%得5分,30%-70%按比例得分,70%以后得0分。定稿引入了更严苛且连续的排名分位值公式,排名在前10%的得5分;排名在10%至90%之间的,得分为“5×(90%-排名分位值)/80%”;排名在90%以后的得0分。

该调整消除了“断崖式”分差。定稿公式使10%-90%区间的基金得分呈线性分布,即便排名稍后也能获得部分分值,减少了征求意见稿中处于区间边缘时“差一名即差几分”的偶然性。同时,将满分门槛从前30%提高到前10%,旨在重奖在就业贡献上真正卓越的基金。

9. 重点投向领域契合度

征求意见稿办法将所有基金统一纳入省级投资领域清单进行考核,未对国家级基金的投资方向作出单独区分,这可能导致对国家级基金的考核出现“目标错位”。

定稿办法对此进行了优化,明确对国家级基金考核其投资是否符合国家批复设立方案中所明确的重点领域;对地方基金则考核其投资是否契合省级重点投资领域清单,并针对投资比例介于50%至90%之间的情形规定了具体的计算规则。

这一分类考核机制,将评价标准回溯至各类基金设立时的“初心”与“使命”,增强了考核的针对性与合理性。

10. 政策执行能力指标

“政策执行能力指标”在评价体系中占据10%的权重,主要用于评价政府投资基金的使用效能及管理人的专业运营水平。虽然总分不变,但定稿通过指标的“挪、减、增”,显著强化了对合规信用和信息透明度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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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出资完成率门槛提高:征求意见稿只要出资完成比例≥60%即可得1分。定稿规定完成比例≥50%得1分,30%~50%得0.5分。设置梯度分值,对出资进度较慢但仍在推进的基金给予一定的包容度,评价更为客观。

在财务指标上,新旧两版均规定,若投向A轮及以前占比≥70%,内部收益率(IRR)不达标也可得满分。但定稿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存续期超过10年直接赋分”的条款,转而更看重真实的“投早投小”属性。

对于基金管理人专业水平,定稿删除了公司治理指标(1分)的考核,将腾出的分值加在了“信用建设”和“信息报送”上(分值均从1分翻倍至2分)。

且对高级管理人员资质考核简化,征求意见稿拆分为从业年限(0.5分)和行业奖项(0.5分)。定稿统一为“平均从业年限超过10年”得1分,降低了对“行业奖项”等主观荣誉的依赖,回归对管理团队真实行业经验的硬性考核。

加强了信息披露要求,定稿将该指标细化为“登记情况”(1分)和“信息披露透明度”(1分),并明确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实际配合程度填报。目的在于强化政府对基金的常态化穿透式监管能力,通过评价杠杆倒逼管理人如实报送数据。

此外,定稿提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评价结果,对总体排名靠后、基金出现负面清单行为较多的省份进行通报。并且要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常态化沟通反馈机制,及时回应基金管理人合理诉求及关切。

这些举措旨在强化绩效评价的结果运用,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同时优化政府服务与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实现基金运作效率与政策引导效果的双重提升,最终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整体生态的持续健康发展。

网站编辑: 小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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