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大罗山基金村政策申报指南
1月20日,中共温州市瓯海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构建“1+5+16”产业政策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瓯委改发〔2023〕1号)附件16《瓯海区支持大罗山基金(天使)村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以下是2023年度温州市大罗山基金村政策申报指南:
扶持奖励措施
作为温州市大罗山基金村专属配套政策,《瓯海区支持大罗山基金(天使)村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涵盖了私募基金从落户到经营等全方位的扶持措施。
办理流程及相关事项
申报时间:
瓯海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每年定期组织开展政策申报,具体时间以公众号及企业服务专员通知为准。
企业办事流程:
1. 接到金融部门推送的符合申报条件提示信息,登陆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在线填写并提交《大罗山基金(天使)村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相关奖励申请表》(详见附表),并上传申报材料电子版或扫描件。
2. 接到金融部门推送的在线公示提醒信息(公示3个工作日)。
3. 企业提供的基本户账户收到奖补资金(无需提供收款凭据)。
政府内部流转流程:
1. 金融部门根据相关政府文件或经大数据统计筛选,向符合奖补条件的企业推送奖励申报提示。
2. 系统按照企业在线提交的《申请表》向金融部门转派在线审查任务。
3. 金融部门根据企业提供材料进行审查,在申报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在线查重与审定(*招才引智奖励为5个工作日)。
4. 通过审定的拟奖励项目在线公示3个工作日,并向企业发送公示提醒。
5. 经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门依据电子审批单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申请表》中提供的基本户账户拨付奖补资金,并在系统上及时确认资金到位。
受理时间:每年4月与10月(*经济贡献奖励为每年6月)。发送申报提示信息后1个月内申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咨询电话:0577-86092616(瓯海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证券融资科)
奖励政策及申报材料
一、机构落户奖励
申报对象:
基金管理机构
奖励政策:
在基金村新设或从温州市域外迁入私募基金的:
1. 单只私募基金实缴规模达到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按实缴规模的1%予以一次性奖励,单个基金管理机构年度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2. 单只私募基金实缴规模达到20亿元、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分别再予以一次性奖励500万元、1000万元。 享受奖励条件及奖励金额比例如下:(1)基金管理机构不在基金村范围内注册登记的,按照奖励金额的20%给予奖励;(2)投资瓯海区内企业或将温州市域外企业引进到瓯海区,但基金管理机构不在基金村范围内注册登记的,按照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3)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村范围内注册登记的,按照奖励金额的100%给予奖励;(4)私募基金满足更高奖励比例条件后,可申请补齐奖励差额;(5)私募基金迁入基金村的,按照迁入后新增(基金增资)实缴规模申请奖励。
新注册或变更注册到大罗山基金(天使)村的: 管理私募基金规模达到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申报材料:
1. 申报承诺书 ;
2. 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复印件;
3. 相关资质及合规证明(托管证明材料、托管行出具的资金到账确认函、银行流水等材料,及实际管理规模达到2亿元人民币的证明材料);
4. 无关联关系承诺书;
5.投资瓯海企业的相关资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审计报告、托管行出具的资金到账确认函、银行回单等材料)(若有)。
二、投资瓯海奖励
申报对象:
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
奖励政策:
1. 私募基金投资瓯海区域内非上市企业1000万元(含)以上,且投资期限满1个会计年,按其投资金额3%予以奖励。
2. 私募基金将市域外企业引进到瓯海区,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被投企业在瓯实际生产经营满1个会计年,按其投资金额4%予以奖励。
3. 单个基金管理机构年度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4. 在基金村依法依规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的QFLP管理机构额外增加享受0.5%的奖励。
申报材料:
1. 申报承诺书;
2. 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复印件;
3. 相关资质及合规证明(托管证明材料、托管行出具的资金到账确认函、银行流水等材料);
4. 无关联关系承诺书;
5. 投资企业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投资协议合同;(2)投资到位证明(托管行出具的资金到账确认函、银行回单等材料); (3)被投企业营业执照相关登记信息;(4)被投企业上一年度在瓯的纳税证明(每月);(5)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被投企业迁址相关变更记录(若有);(6)被投企业年度审计报告(若有)。
三、投早投小奖励
申报对象:
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
奖励政策:
1. 私募基金投资瓯海区域内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满2个会计年,被投企业在瓯实际生产经营,按投资金额10%予以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与被投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仅允许申请一次奖励,单个基金管理机构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2. 若已享受“投资瓯海奖励”,申请本奖励时补齐奖励差额。
3. 在基金村依法依规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的QFLP管理机构额增加享受0.5%的奖励。
备注: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原则上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签订投资相关协议时被投企业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二是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或年销售收入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申报材料:
1. 申报承诺书;
2. 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复印件;
3. 相关资质及合规证明(托管证明材料、托管行出具的资金到账确认函、银行流水等材料);
4. 无关联关系承诺书;
5. 投资企业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投资企业属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职工名册原始资料、银行工资发放流水等);(2)投资协议合同;(3)投资到位证明(托管行出具的资金到账确认函、银行回单等材料);(4)被投企业营业执照相关登记信息;(5)被投企业连续两年在瓯的纳税证明(每月);(6)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被投企业迁址相关变更记录(若有);(7)被投企业年度审计报告(若有)。
四、经济贡献奖励
申报对象:
注册到大罗山基金(天使)村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的私募基金(或其合伙人)
奖励政策:
形成地方财政贡献后的5年内给予奖励,前3年予以地方财政贡献100%的奖励,后2年予以地方财政贡献80%的奖励。
申报材料:
1. 申报承诺书;
2. 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复印件;
3. 相关资质及合规证明(托管证明材料、托管行出具的资金到账确认函、银行流水等材料);
4. 地方综合贡献相关在瓯纳税凭证(每月)(如机构缴纳凭证、机构纳税单等)。
受理时间:每年6月。发送申报提示信息后1个月内申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五、办公用房扶持
申报对象:
在大罗山基金(天使)村落户且租赁实际办公用房的基金管理机构、私募基金、金融类行业协会等
奖励政策:
1. 根据大罗山基金(天使)村租金补贴协议给予最高前5年100%租金补贴。
2. 申报对象租赁办公用房且自行承担装修费用的,根据第三方审计报告,给予最高每平方米650元装修补贴,装修补贴面积以租赁合同面积为准。
申报材料:
1. 申报承诺书;
2. 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复印件;
3. 合规证明;
4. 资质证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提供其受托管理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实际募资规模的相关证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实际募资规模的证明、行业协会提供相关金融行业资源证明);
5. 物业租赁合同/场地证明、租金发票、租赁纳税凭证等材料;
6. 第三方审计报告(自行承担装修费用的申报对象需提供)。
六、高管人才奖励
申报对象:
任职于大罗山基金(天使)村内基金管理机构或私募基金且年度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超过30万元的高管、骨干人才等
奖励政策:
按其每年地方财政贡献给予100%奖励。
申报材料:
1. 申报承诺书;
2. 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复印件;
3. 相关资质及合规证明(托管证明材料、托管行出具的资金到账确认函、银行流水等材料);
4. 申报对象任职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复印件、收入明细(税务局出具的每月申报明细)、个税纳税证明等。
七、招才引智奖励
申报对象:
为投资项目(企业)引进人才的基金管理机构
奖励政策:
引进符合《关于大力实施“瓯越英才计划”高水平建设浙南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的40条意见》(温委人〔2022〕1号)文件标准的A类、B类、C类、D类、E类人才来瓯就业发展且满一年的,分别给予基金管理机构每人次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引才奖励。
申报材料:
1. 申报承诺书;
2. 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复印件;
3. 合规证明;
4. 资质证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提供其与被投企业的投资协议合同、其向被投企业引荐人才的温州市人才证书、其与被投企业联合出具的引荐人才说明、相关人才的入职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复印件、个税纳税证明等证明材料)。
政府内部流转流程:
1. 金融部门根据相关政府文件或经大数据统计筛选,向符合奖补条件的企业推送奖励申报提示。
2. 系统按照企业在线提交的《申请表》向金融部门转派在线审查任务。
3. 金融部门根据企业提供材料进行审查,在申报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在线查重与审定。
4. 通过审定的拟奖励项目在线公示3个工作日,并向企业发送公示提醒。
5. 经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门依据电子审批单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申请表》中提供的基本户账户拨付奖补资金,并在系统上及时确认资金到位。
八、金融活动补助
申报对象:
入驻基金村的相关机构
奖励政策:
经事先申请认定,举办具有较高影响力的活动,最高补助30万元,且不超过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80%。
申报材料:
1. 大罗山基金(天使)村相关合作活动申报表;
2. 活动台账(包括活动照片、视频、信息等);
3. 活动费用支出凭证(包括相关发票、委托合同等能证明实际发生费用金额的凭证);
九、鼓励先行先试
奖励政策:
支持在基金村依法依规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对 QFLP 管理机构给予“投资瓯海奖励”与“投早投小奖励”政策额外增加享受 0.5%的奖励。(详情参考“投资瓯海奖励”与“投早投小奖励”)
其他注意事项
(一)落户基金村的基金管理机构及私募基金实行注册登记照前会商制度,按照相关监管规定统一规范名称和经营范围。基金管理机构及私募基金在初次开展资金募集、基金管理、对外投资等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前,应当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为便于沟通兑现政策,需向属地金融监管部门报备,承诺如实报送相关信息数据。未事先报备或不符合地方监管要求的不得享受扶持政策。私募基金的实缴资金募集账户及资金托管账户须在温州区域具有托管资质的金融机构(含分支机构)进行托管。
(二)上述政策中投资奖励对应的投资行为必须为实际已完成的投资,且符合温州市产业发展方向;以投资金额作为奖补依据的,投资金额不重复计算;对私募基金涉及政府引导基金、财政资金、国有资本参与出资的,应剔除上述出资额后核定管理规模及投资额等,再行申请相关奖励。
(三)享受本意见扶持政策的对象或与扶持直接关联基金管理机构,自获得扶持之日起5年内迁址至基金村以外地区的,须按日比例退还相关财政奖励;减少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资金(因向投资者分配而减资的除外)的,须退还相关财政奖励。本意见规定的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等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及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各项资金补贴和扶持政策,已获得奖励或补贴的,须退还相关财政奖励,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本意见所涉奖励在瓯海区同一级别有重叠的,就高奖励不重复享受,相关申报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进行申报。享受本意见奖补对象的奖励金额不受奖补资金总量控制。地方财政贡献是指同一企业或个人在瓯海区范围入库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所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
(五)《意见》自“1+5+16”产业政策印发之日起施行(2023年1月20日),有效期五年。《意见》到期后,符合《意见》规定且仍在政策规定优惠期内的对象,可按原政策执行完毕。
申报指南:
https://reward.wenzhou.gov.cn/app/search%3Fp_key_words=%E5%A4%A7%E7%BD%97%E5%B1%B1
政策原文:
http://www.ouhai.gov.cn/art/2023/2/14/art_1229711112_59114113.html(附件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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